中关村军民融合信息装备产业促进会章程
2025年09月09日 22: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定名为:中关村军民融合信息装备产业促进会。(英文名称是 Zhongguancun Military- civilian Integration Industry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Information and Equipment,缩写ZIPAI)。
第二条 本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全国军工企业、电子信息行业、装备制造行业、军民两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重在深化军地科技协同创新,建设好、管理好、运用好研究室、实验室和产业创新中心,聚力加强自主创新、原始创新,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海洋、太空、网络、生物、新能源等领域,是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必争必强的新兴领域,必须在前瞻性、引领性、颠覆性技术上努力谋求创新,优化体系布局,创新发展模式,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加快提升新兴领域战略能力。加强金网工程及“一带一路”数字新基建国家重大战略工程统筹建设,为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和智慧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中央军民融合办及北京市委军民融合办,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北京市中关村社团第四联合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18号三环网络科技大厦1-0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信息装备技术研发。
(二)科技成果转化。
(三)市场对接。
(四)产业规划。
(五)信息数据库建设。
(六)专业咨询、培训与会展。
(七)出版内部刊物。
(八)承接军地项目。
(九)国际交流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士)。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信息装备工业及军民融合相关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六)知名企业家、金融家或在信息装备及军民融合相关领域造诣较深、影响较大的专家、领导,可受邀或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会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
(1)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单位情况简介。
2.个人会员(会士)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情况简介。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的咨询、数据库、内部信息、先进技术成果、专家委员会和智库研究成果等;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管理机关同意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本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有最终决定权;
(五)对本会的非选举职务有最终任免权。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会长授权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已经2024年5月8日第四届一次全国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